当前位置: 首页 > 信息公开 > 信息公开制度

南通市政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公示制度

来源: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:2018-03-12 字体:[ ]

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,增强政务服务工作的透明度,保证决策的科学性、公正性,讲求实效,利于监督,保护群众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和《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》(通政发〔2006〕65号)的相关规定,结合南通市政务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  政府信息公开公示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,实事求是的原则。凡涉及社会发展全局、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决策、重大事项、重要行政措施等,在颁布实施前,均应向社会公示,广泛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。公示内容与党和国家的政策、法律、法规相一致,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。

第三条  本制度适用于中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。

(一)涉及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;

(二)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;

(三)反映中心机构设置、职能、办事程序等情况的;

(四)其他依照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。

第四条  中心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第九条的规定,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有:

(一)中心队伍建设、作风建设、制度建设、党建工作、行政审批事项等规范性文件;

(二)中心机构概况及人事信息;

(三)中心及窗口工作动态;

(四)中心部门预算、决算报告;

(五)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、依据、标准;

(六)中心进驻部门行政许可的事项、依据、条件、数量、程序、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;

(七)中心政府采购事项公示公告及中标公告。

第五条  公示的形式:

(一)政府或中心门户网站;

(二)报刊、广播、电视等新闻媒体;

(三)政府信息公开栏;

(四)其他公开形式。

第六条  中心制作的政府信息,由中心负责公开;从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,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。法律、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第七条  中心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,及时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,认真答复,并作出妥善处理,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合理意见及时采纳。

第八条  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,由中心监察室按照管理权限追究行政责任,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,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
第九条 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,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。法律、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第十条  本制度由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一条 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