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市政务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政务公开工作,推进依法行政,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,根据有关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全体工作人员。
第三条 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中心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。
第四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、有错必纠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、责任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。
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追究处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:
(一)没有实行政务公开;
(二)政务公开流于形式,政务活动中搞“暗箱操作”,承诺不践诺;
(三)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,造成不良影响;
(四)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,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,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;
(五)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,且不按要求整改。
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,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,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:
(一)工作时间脱岗、漏岗,延误正常公务,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;
(二)对符合条件,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;
(三)不履行服务承诺;
(四)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;
(五)拒绝、干扰、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,或者编造假情况、隐瞒问题;
(六)对手续不齐的外来办事人员不做具体说明,态度生、冷、硬;
(七)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,具拒不改正其行为。
第七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处室、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:
(一)情况轻微、影响较小的,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,并限期改正;
(二)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告批评,责令作出书面检查,取消其当年评优、评奖资格;
(三)情节严重、影响较大的,对处室给予通报批评,责令限期整改,取消年度评优、评奖资格;对处室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,取消年度评优、评奖资格,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;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,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。
(四)触犯刑律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
第八条 本制度由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