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南通市政务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政务公开工作,建立奖惩机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和《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》(通政发〔2006〕65 号)的相关规定,结合中心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各处室工作人员。
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由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,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,对中心各处室进行考核。
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、民主公开、注重实效、促进工作的原则。
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对各处室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。
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:
(一)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;
(二)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;
(三)办事依据、程序、时限和方式、方法、结果的公开情况;
(四)行政审批事项,包括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情况;
(五)服务承诺兑现情况;
(六)政务公开、办事服务场所建设情况;
(七)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。
第七条 政务公开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是:组织机构健全,领导责任明确;公开内容符合规定,要求具体;公开形式多样,效果明显;监督机制健全,责任追究落实;投诉处理得当,群众评价满意。
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、良好、达标、不达标四个等次。各等次的分值标准:
优秀:严格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,重点突出,措施得力,成效显著,社会反映好,群众满意率高。
良好: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,工作有重点,措施比较得力,取得较好成效,群众比较满意。
达标:能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,取得一定成效,群众基本满意。
不达标:未能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,工作不落实,群众不满意。
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普遍考核,也可选择重点考核,由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,考核原则上在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。
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程序:
(一)制定考核方案,经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,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;
(二)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处室发出考核通知;
(三)被考核处室接到考核通知后,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,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;
(四)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。在考核基础上,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,报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,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处室。
第十一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处室,给予表彰;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,予以奖励;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处室,给予通报批评。
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