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,有效防止失密、窃密、泄密现象的发生,结合南通市政务中心(简称“中心”)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。
第三条 中心涉密信息的范围:
(一)标有密级的“三密”文件;
(二)未经批准,涉及国家安全、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的敏感信息;
(三)未经批准,标有“内部文件(资料)”和“注意保密(保管、保存)”等警示字样的信息;
(四)其他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。
第四条 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采取逐级审查的方式,流程如下:
(一)相关责任人对产生的信息应在报审时书面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;
(二)本处室负责人对责任人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,并签署审核意见;
(三)综合处对各处室提交的信息提出复核意见,并依据相关规定,对送审的信息按照“主动公开”、“依申请公开”、“免于公开”进行分类标明,对属于“免于公开”的政府信息,应注明理由。
(四)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审、复核的政府信息进行最后审定,并统一交由综合处发布或处理。
第五条 中心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如无法确定是否公开的,应按市政府相关规定处理。
第六条 中心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,应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方可公开。
第七条 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各处室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。对在信息发布过程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,严肃追究相关责任。
第八条 本制度由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